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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车队目标:2025至2027年CO₂按三年平均计算

2025/1214号条例引入加权三年评定。目标和数据义务保持不变。
2025年6月19日
欧盟车队目标:2025至2027年CO₂按三年平均计算

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 于2025年6月17日签署了《(欧盟)2025/1214号条例》,该条例于6月19日在《欧盟官方公报》公布。对于新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,2025年至2027年CO₂目标的合规情况不再按每个年度作最终评定,而是按整个三年期间的平均值评定。排放目标本身保持不变。

本文所述状态:2025年6月19日。该条例已经公布,并将于公布后第20日,即2025年7月9日生效。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2025年至2027年。制造商并不会因此获得三年的报告暂停期;年度数据和新注册数量仍是加权计算的必要依据。

以新注册数量加权的三年数值具有决定性

制造商必须确保其2025年至2027年的平均单位CO₂排放量不超过该期间适用的单位排放目标。各年度平均值按照每一日历年新注册车辆的数量加权。目标值同样根据年度单位目标及相应注册数量计算。

因此,一个年度的较好表现可以抵消另一个年度的较差表现。不过,注册数量及其构成仍会影响最终结果。销售规划、车型组合和CO₂数据必须覆盖三个年度进行协调,并以可核查的方式记录。

目标并未降低

此次修订改变的是合规计算方法,而不是《(欧盟)2019/631号条例》规定的排放要求。制造商获得更多时间在年度之间平衡表现,但其目标并未获得普遍下调。三年评定既可能吸收偏差,也可能使不利趋势延续至期间末。

因此,内部规划不能只依赖一个预测。制造商应针对注册数量、电动化车型、内燃机车辆和轻型商用车建立多个情景。上市时间、需求或供货能力的变化都可能显著改变加权结果。

联合履约机制继续适用,协议订立期限延长

制造商加入联合履约组的每一个年度,该组的年度平均排放量及年度目标均计入三年计算。涉及2025年或2026年的联合履约协议可以不受原期限限制,最迟于2027年12月31日订立。

因此,加入联合履约组的决定影响的不只是单个年度数值。合作方需要就数据、注册预测、费用、担保以及退出或车型规划变更的后果作出规定。延长的订立期限不能取代对适当合作方和商业条件的及时审查。

超额排放费用和供货合同仍然重要

欧洲委员会 应向三年期间平均单位排放量超过其2025年至2027年目标的制造商征收超额排放费用。这种灵活性不会把制造商的法定责任转移给供应商。

但供货合同可以分配经济后果。数量、上市日期、技术变更、与CO₂有关的产品数据以及延迟交付的后果均应明确约定。将车队的任何偏差一概归责于供应商的笼统条款,忽略了因果关系、影响范围和损失证明。

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核查要点

  1. 分别记录2025年、2026年和2027年的注册数量及单位排放量。
  2. 针对不同车型和动力系统组合计算加权三年情景。
  3. 审查联合履约协议中的数据访问、费用、担保和退出安排。
  4. 在供货合同中协调数量、上市、变更和CO₂数据。
  5. 明确车队规划、监管数据和合同后果的内部职责。

相关分析

官方来源

本文说明2025年6月19日公布的措施。具体目标的计算尤其取决于制造商身份、联合履约组成员资格、新注册数量、单位排放量以及《(欧盟)2019/631号条例》规定的任何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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